深圳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深圳商业保理业务的本质,是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商围绕企业的应收账款提供一揽子的服务。服务主要分为三大块:一是融资、二是坏账担保、三是管理。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备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 处罚纪录;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 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 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 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 关规定的要求(CEPA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 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 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以是自然人)。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 上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五)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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