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政区域注册

无行政区域注册公司:

国家总局核名是指名称里无行政划分,在深圳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内资企业名称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建   设有限公司。
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1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      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如:大地有限公司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中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国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流程:

1、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核名申请;

2、领取《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 (未盖公章);

3、向市工商局提交核名复审;

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


办理时间:20-25个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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